當房客在屋內死亡時,清理費用該由房客遺眷還是房東來負擔呢?
現場特殊清潔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大類:
1.自殺
2.他殺
3.孤獨死
所幸,在台灣這樣一個和平的地方,他殺的比例還是占相對少數,甚至此類死亡事件被發現時間也較短。至於另外兩種情形,自殺及孤獨死,皆有可能因發現的時候,已過數日甚至數月之久,因為發現的時間太晚,導致室內髒臭不堪,因而需要本公司進行現場的特殊清潔。
通常,事件發生時,若是房東打來的話,都會問我一個問題「請問該由誰來負擔清理費用?」
的確,作為一位房東,把自己的房子租給別人,卻發生這樣的事情,得花筆費用清理不說,更有可能短時間內無法出租或出售的情形,對於將不動產租賃當作收入方式,不啻是一大傷害。但是否清理費用能由房客遺眷負擔呢?
孤獨死亡,拋開人情世故來說的話,房客死亡非「故意」之情形,通常在房東與房客家人進行協調後都能和平解決。當然也有例外,例如往生者並無任何親屬的情況下,面對這樣的情形也只能默默承擔這樣的責任,畢竟租屋也是一種營利的行為,沒有穩賺不賠的,有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
如果是房客自殺的情形呢?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其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條所保護的是「一般法益」,且被告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為損害他人之行為。(看不懂沒關係,當作老人廢話多。)
也就是說,自殺時雖然主觀上係出於殘害自己生命之意思,但其所選擇之方式,導致房價下跌,應是屬於以背於善良風俗、侵害他人利益之行為。
被告的自殺行為相對的使房屋成為凶宅,恐日後難以出售,應對這層關係有所認識但卻仍然執意實行自殺的行為,且自殺死亡與造成房價下跌之間,兩者之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因此房東得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請求損害賠償。
雖然是由房客的親人來負擔清理的費用,不過有時會出現家人避不見面、人間蒸發的情形,這時房東就只能由當時的押金以及自身的貼補來進行處理,這也算是出租房屋的風險。
但是,也有法官認為房價下跌是「抽象」損失,沒有具體反映在房價上頭,且自殺事件未故意侵害屋主的財產,房屋也未受損,依民法規定無法索賠,判決房東敗訴。
近來,為避免租屋處變成凶宅,有不少房東在租賃契約中,加註「惜命條款」,明訂租客若在屋內自殺身亡,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須進行賠償」。也是希望能藉由這樣的方式可以嚇阻有些想不開的人,不要以為自殺後,就甚麼事都沒有了。但是否合法,就有待商榷。
既然房屋出租是一種營利的行為,當包租公的房東也希望有一點保障,台灣某家產險公司於2016年即推出「特定事故房屋保險」的凶宅險,承保被保險人以外之人於承保處所內自殺或遭他人殺害所造成的跌價損失。
此保險主要承保項目有
一、被保險人以外之人自殺且陳屍於承保住宅內,或於承保住宅內跳樓自殺當場死亡但未陳屍於承保住宅內;
二、因遭他人殺害且受害人陳屍於承保住宅內,或於承保地址內遭他人殺害死亡但受害人未陳屍於承保地址內。
三、被保險人以外之人非上述2項的約定之事故致死,但陳屍於承保住宅內10日(含)以上,才被發現者。
該保險最特別的是,不論屋主、房東或是房客都可以投保凶宅險,但因應被保險人的身分提供不同的保障項目,被保險人為一般屋主時,給付項目為房屋跌價補償金及清理費用;若被保險人為房東,則定額給付租金補償及清理費用;若被保險人為房客,則給付租屋仲介費用、搬遷費用及清理費用。
並於2018年,該產險公司和房仲業者聯合推出了「凶宅險」,若房屋出租發生不幸或特定事故,會賠給房東100萬元作房屋跌價補償,另外還有5萬元以下的清理費用,以減少事故發生後房東出租或出售的損失,至於保費則由房仲業者支
這些保險的發行也表明了孤獨死與自殺的行為著時會為房東、亡者遺眷及房客造成不小的負擔,因此買個保險以求將損失降到最低,這類的保險目前只有台灣才有,也體現出了國人對於凶宅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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